政治獻金指南

違反政治獻金法的罰則

本頁重點

第 25 至 32 條罰則對照
性質行為法律效果
第 25 條刑事收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對象的政治獻金後,未依限繳庫;或以發行債券、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6 條刑事未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設立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 條行政罰不具收受資格而收受政治獻金、於期間外收受,或收受期約不當利益的捐贈。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財共居家屬違反者,處 3 倍罰鍰。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沒入之,不能沒入時追徵價額。
第 28 條刑事+行政罰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的利害關係,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的捐贈。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者,另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 條行政罰以捐贈行求、期約不當利益,或以不得捐贈者的身分捐贈、超過金額上限捐贈、以他人名義捐贈。按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第 30 條行政罰未將獻金存入專戶、未開立收據、不申報或不實申報、未依限繳庫或返還、未設帳簿、拒絕查核、未保管憑證、違法支用等十款情形。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按次處罰。特定款項的違法獻金並得沒入。
第 31 條行政罰受查核的對象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申報機關的查核。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32 條行政罰擬參選人以賸餘政治獻金捐贈同一機構或團體超過每年 200 萬元,或超過 10 萬元的金錢捐贈未經原專戶匯款。按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