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治獻金法的罰則
本頁重點
- 最重的刑責是第 25 條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於違法收受境外獻金未繳庫或違法募集。
- 未經許可設立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依第 26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金。
- 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裁處權時效 5 年,處罰確定後公開於網路(第 33 條)。
| 條 | 性質 | 行為 | 法律效果 |
|---|---|---|---|
| 第 25 條 | 刑事 | 收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對象的政治獻金後,未依限繳庫;或以發行債券、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6 條 | 刑事 | 未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設立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 |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27 條 | 行政罰 | 不具收受資格而收受政治獻金、於期間外收受,或收受期約不當利益的捐贈。 | 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財共居家屬違反者,處 3 倍罰鍰。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沒入之,不能沒入時追徵價額。 |
| 第 28 條 | 刑事+行政罰 | 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的利害關係,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的捐贈。 | 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者,另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9 條 | 行政罰 | 以捐贈行求、期約不當利益,或以不得捐贈者的身分捐贈、超過金額上限捐贈、以他人名義捐贈。 | 按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
| 第 30 條 | 行政罰 | 未將獻金存入專戶、未開立收據、不申報或不實申報、未依限繳庫或返還、未設帳簿、拒絕查核、未保管憑證、違法支用等十款情形。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按次處罰。特定款項的違法獻金並得沒入。 |
| 第 31 條 | 行政罰 | 受查核的對象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申報機關的查核。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
| 第 32 條 | 行政罰 | 擬參選人以賸餘政治獻金捐贈同一機構或團體超過每年 200 萬元,或超過 10 萬元的金錢捐贈未經原專戶匯款。 | 按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