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會怎樣?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的法律效果是:按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 構成要件:選完剩的錢捐出去時踩到兩條線:同一個機構一年超過 200 萬,或是超過 10 萬的部分沒從原專戶匯出。先把錢轉到自己戶頭再捐,金流就斷了。
- 這是行政罰責任,適用對象為擬參選人。政黨與政治團體的賸餘不適用本條。
行政罰
按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什麼行為會構成第 32 條?
選完剩的錢捐出去時踩到兩條線:同一個機構一年超過 200 萬,或是超過 10 萬的部分沒從原專戶匯出。先把錢轉到自己戶頭再捐,金流就斷了。
本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23 條第 4 項的行為。
誰會被罰?
擬參選人。政黨與政治團體的賸餘不適用本條。
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原文)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誰來處罰?多久內可以罰?
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裁處權時效為 5 年(第 33 條)。處罰確定後,受理申報機關應公告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刑事責任則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