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捐政治獻金嗎?
本頁重點
- 得捐贈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第 7 條第 1 項本文)。
- 即使身分符合,仍不得屬於第 7 條第 1 項所列 11 款排除對象中的任何一款。
- 本檢核在你的瀏覽器內完成,不會傳送任何資料,也不會儲存你的答案。
兩個關卡:先看身分是否屬於得捐贈的四種,再看是否落入 11 款排除對象。 任何一款成立,就不得捐贈。
第一關:你的身分屬於得捐贈者嗎?
第 7 條第 1 項本文限定得捐贈者為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不屬於這四種身分者,一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第二關:逐款檢核 11 款排除對象
以下 11 題,任何一題答「是」,即不得捐贈。全部答「否」才符合資格。
檢核結果
尚未作答。上方 11 題全部答「否」者,未落入第 7 條第 1 項任何一款排除對象; 任何一題答「是」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第 7、8、9 款的「主要成員」怎麼認定?
第 7 條第 3 項定義三種情形,符合任何一種即為主要成員:
- 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
- 占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
-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 30% 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
通過檢核之後呢?
資格只是第一關。還要確認:受贈方是否已經過許可設立專戶(第 10 條)、 是否在法定收受期間內(第 12 條)、捐贈金額是否超過上限(第 17、18 條), 以及捐贈方式是否合法——不得以他人名義捐贈,匿名捐贈逾 1 萬元不得收受, 現金捐贈逾 10 萬元應以支票或匯款為之(第 14 條)。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原文)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