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我可以捐政治獻金嗎?

本頁重點

兩個關卡:先看身分是否屬於得捐贈的四種,再看是否落入 11 款排除對象。 任何一款成立,就不得捐贈。

第一關:你的身分屬於得捐贈者嗎?

第 7 條第 1 項本文限定得捐贈者為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不屬於這四種身分者,一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第二關:逐款檢核 11 款排除對象

以下 11 題,任何一題答「是」,即不得捐贈。全部答「否」才符合資格。

第 1 款: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查證機關:經濟部、各該事業主管機關|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2 款: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查證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3 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查證機關:經濟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4 款:宗教團體。

查證機關:內政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5 款: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例外: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的捐贈,不在此限。

查證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監察院|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6 款: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查證機關:內政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7 款: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查證機關:經濟部、內政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8 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查證機關:經濟部、內政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9 款: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查證機關:經濟部、內政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10 款: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查證機關:經濟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第 11 款: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查證機關:內政部|這一款的詳細說明

檢核結果

尚未作答。上方 11 題全部答「否」者,未落入第 7 條第 1 項任何一款排除對象; 任何一題答「是」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第 7、8、9 款的「主要成員」怎麼認定?

第 7 條第 3 項定義三種情形,符合任何一種即為主要成員:

  1. 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
  2. 占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
  3.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 30% 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

通過檢核之後呢?

資格只是第一關。還要確認:受贈方是否已經過許可設立專戶(第 10 條)、 是否在法定收受期間內(第 12 條)、捐贈金額是否超過上限(第 17、18 條), 以及捐贈方式是否合法——不得以他人名義捐贈,匿名捐贈逾 1 萬元不得收受, 現金捐贈逾 10 萬元應以支票或匯款為之(第 14 條)。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原文)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