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股達 20% 的民營企業可以捐政治獻金嗎?

本頁重點

不可以。公營事業或政府持股達 20% 的民營企業屬於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不得捐贈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其政治獻金。

這一款的範圍是什麼?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怎麼判斷是不是屬於這一款?

  1.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或該事業的主管機關,看是不是公營事業。
  2. 看政府持股。這裡的政府含各級政府與政府基金,加總達 20% 就不能捐,不必到過半。

要向哪個機關查證?

經濟部、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7 條第 4 項,各機關應建置相關資料供查詢; 收受方已盡查證義務者,就相關違反行為不予處罰。

如果收到了怎麼辦?

依第 15 條,應於收受後查證;發現屬不得捐贈者,應於該次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人。無法返還者,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或繳庫者,依第 30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捐贈方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依第 29 條第 2 項按其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此外,這筆捐贈也不得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原文)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