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9 條會怎樣?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法第 29 條的法律效果是:按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 構成要件:捐錢時開口要好處或講好條件;用不能捐的身分捐;捐超過上限;借別人的名義捐。
- 這是行政罰責任,適用對象為捐錢的人。收錢那一方另有第 27 條,兩邊分開算。
行政罰
按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什麼行為會構成第 29 條?
捐錢時開口要好處或講好條件;用不能捐的身分捐;捐超過上限;借別人的名義捐。
本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9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至 4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項的行為。
誰會被罰?
捐錢的人。收錢那一方另有第 27 條,兩邊分開算。
政治獻金法第 29 條(原文)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誰來處罰?多久內可以罰?
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裁處權時效為 5 年(第 33 條)。處罰確定後,受理申報機關應公告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刑事責任則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