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政治獻金可以抵多少稅?
本頁重點
- 個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 不論綜合所得總額多高,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00 元。
- 未取得受贈收據、或屬第 19 條第 3 項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可扣除上限
200,000 元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 2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00 元。
怎麼算?
兩個上限同時適用,取較低者。先算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若這個金額超過新臺幣 200,000 元,則以 200,000 元為準。
| 綜合所得總額 | 20% 計算值 | 實際可扣除 |
|---|---|---|
| 500,000 元 | 100,000 元 | 100,000 元 |
| 1,000,000 元 | 200,000 元 | 200,000 元 |
| 2,000,000 元 | 400,000 元 | 200,000 元 |
| 5,000,000 元 | 1,000,000 元 | 200,000 元 |
| 10,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200,000 元 |
上表為依第 19 條規定的機械計算,僅供理解上限結構之用,不構成稅務意見。 實際申報請依財政部規定辦理。
哪些情況不能扣除?
第 19 條第 3 項列了五種情形,符合任一即不得扣除:
- 未取得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的受贈收據。
-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不得捐贈者)、第 9 條第 1 項(行求期約不當利益)、第 12 條(收受期間)、第 14 條(他人名義、匿名、現金方式)、第 17 條或第 18 條(金額上限)規定的捐贈。
- 捐贈的政治獻金經受贈方依第 15 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 對政黨的捐贈,而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均未達 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得票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以下次選舉得票率為準。
另須注意:擬參選人以賸餘政治獻金供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用途使用者,其支出憑證應載明專戶名稱, 於申報所得稅時不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第 23 條第 3 項)。
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原文)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