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者可以捐政治獻金嗎?
本頁重點
- 不可以。這是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列的不得捐贈者。
- 查證機關為經濟部、內政部,各該機關應建置資料供受贈方查詢。
- 違反本款收受的政治獻金不得返還捐贈人,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第 15 條)。
不可以。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者屬於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列不得捐贈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其政治獻金。
這一款的範圍是什麼?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怎麼判斷是不是屬於這一款?
- 看捐贈者本身是不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若捐贈者是本國公司,同樣要看主要成員。陸資持股達門檻的臺灣公司,一樣不能捐。
什麼叫「主要成員」?
第 7 條第 3 項定義了三種情形,符合任何一種就算主要成員:
- 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
- 占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
-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 30% 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
要向哪個機關查證?
經濟部、內政部。依第 7 條第 4 項,各機關應建置相關資料供查詢; 收受方已盡查證義務者,就相關違反行為不予處罰。
如果收到了怎麼辦?
本款屬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收受後不得返還捐贈人,應依第 15 條規定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未依限繳庫者,依第 25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捐贈方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依第 29 條第 2 項按其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此外,這筆捐贈也不得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原文)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