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會怎樣?

本頁重點

行政罰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按次處罰。特定款項的違法獻金並得沒入。

什麼行為會構成第 30 條?

從收錢到結案的整段流程,任何一個環節漏掉都在這裡。廟口收的零星現金拖過 15 天沒存進專戶、忘了開收據、帳簿等選完才補記、憑證沒留滿五年、拿獻金去投資,全都算。

本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10 條第 2 項、第 11 條、第 15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的行為。

誰會被罰?

政黨、政治團體與擬參選人本人。這一條罰的是申報義務人自己,不及於第三人。

有沒有不罰或減輕的情形?

發現收錯錢,在監察院查到之前主動繳庫可以減輕。早一天處理跟等被查到,結果差很多。若已盡查證義務,未繳庫的部分不罰。

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開立收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但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政治獻金。

六、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製作或登載會計報告書。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八、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九、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保管收支憑證、證明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用政治獻金。

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十款所定之情事者,其違反規定之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政黨、政治團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三次者,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之。

政黨、政治團體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經受理申報機關廢止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繳交罰鍰,並將賸餘之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之政黨、政治團體,經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得重新依第十條第一項申請許可開立專戶。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經許可後,收受之政治獻金已支用完畢或辦理繳庫,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之。

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未依限繳交政治獻金之情事,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將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者,得減輕處罰。

誰來處罰?多久內可以罰?

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裁處權時效為 5 年(第 33 條)。處罰確定後,受理申報機關應公告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刑事責任則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偵辦。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