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31 條會怎樣?

本頁重點

行政罰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什麼行為會構成第 31 條?

收到監察院的函不理會、故意拖延、或明講不配合。被查的不只是申報人——幫候選人印過文宣的印刷廠、租過辦事處的房東,都可能收到查詢函。

本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的行為。

誰會被罰?

申報人以外的第三人。自己沒捐過政治獻金也可能被罰,只要跟那筆收支有關。

政治獻金法第 31 條(原文)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誰來處罰?多久內可以罰?

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裁處權時效為 5 年(第 33 條)。處罰確定後,受理申報機關應公告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刑事責任則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偵辦。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