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會怎樣?

本頁重點

刑事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行為會構成第 25 條?

收了境外的錢,知道以後還壓著不繳庫;或是印債券、有價證券向不特定人募款。重點不在收的當下,在於發現以後有沒有依限處理。

本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8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第 13 條、第 15 條的行為。

誰會被罰?

擬參選人本人,以及幫他收錢、募款的人。競選團隊的財務在範圍內,「老闆叫我收的」不能免責。政黨與政治團體這邊則是負責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

有沒有不罰或減輕的情形?

查過就不罰。留下查詢日期、查了哪個機關、查詢結果,跟那筆錢的收據對得起來,即使機關給的資料有誤導致收錯,也不會被判刑。這是本法裡查證紀錄最值錢的一次。

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原文)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誰來處罰?多久內可以罰?

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裁處權時效為 5 年(第 33 條)。處罰確定後,受理申報機關應公告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刑事責任則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偵辦。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