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會怎樣?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的法律效果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未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設立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
- 這是刑事責任,適用對象為擬參選人及其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
刑事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行為會構成第 26 條?
未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設立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
本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的行為。
誰會被罰?
擬參選人及其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
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原文)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誰來處罰?多久內可以罰?
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裁處權時效為 5 年(第 33 條)。處罰確定後,受理申報機關應公告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刑事責任則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