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捐錢給某位候選人
本頁重點
- 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30 萬元。
- 沒有收據就不能列舉扣除,收據是抵稅的必要條件。
- 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的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先確認自己不屬於第 7 條 11 款排除對象,再確認對方已取得專戶許可且在收受期間內,最後確認金額不超過每年 10 萬元(個人)並索取收據。
第一步:確認自己可以捐
能捐的只有四種身分:個人、政黨、人民團體、營利事業。四種都符合了,再看 11 款排除清單。實務上最常踩到三款:未成年或被褫奪公權(第 6 款)、公司去年帳上還有累積虧損沒彌補(第 3 款)、公司正在履行政府的採購契約(第 2 款)。第三款有時效,驗收完就沒事了。
第二步:確認對方可以收
錢只能進候選人本人的專戶,而且許可要先下來。後援會、競選辦事處、候選人的太太都不是合法收受人。捐給還沒拿到許可的人,對方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你等於害了他。專戶核准後監察院會公告,捐之前可以先查。
第三步:確認在收受期間內
同一場地方選舉有兩個起算日。市長、議員、鄉鎮市長這組是 4 月 25 日,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這組是 8 月 20 日,都到 11 月 27 日為止。想捐給里長候選人的人如果 8 月初就把錢匯過去,那筆錢會害對方被罰 2 倍。
第四步:確認金額與方式
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一年 10 萬,對不同候選人加起來一年 30 萬。兩個上限同時卡著。方式上有三條線:不能借別人名義捐、匿名不能超過 1 萬、現金超過 10 萬要用支票或匯款。一家五口每人捐 10 萬給同一個人,會被認定是拆單規避。
第五步:索取收據並保存
當場把收據拿走,收好。年底報稅才發現沒收據,那筆錢就是白捐了——法律上還是合法捐贈,稅上就是不能扣,沒有補救。可扣的是綜合所得總額的 20%,天花板 20 萬。
最常踩到的坑
- 以為捐給誰都能抵稅。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不得扣除。
- 以為上限只有一個。對同一位與對不同人合計是兩個上限,同時適用。
- 用家人名義捐。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違反第 14 條,處 2 倍以下罰鍰,也不能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