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一年最多可以捐多少給擬參選人?
本頁重點
-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00 元。
-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00 元。
- 法條依據為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第 1 款。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上限
100,000 元
| 對同一對象 | 100,000 元 |
|---|---|
| 對不同對象合計 | 300,000 元 |
| 法條依據 | 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第 1 款 |
這個上限怎麼算?
以年度為單位計算,不是以單筆計算。對同一擬參選人一年累計不得超過 100,000 元;同時,對不同擬參選人的捐贈全部加總,一年也不得超過 300,000 元。兩個上限同時適用,取較嚴格者。
超過上限會怎樣?
依第 29 條,違反捐贈上限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收受方若未依第 15 條查證並處理違規獻金,另依第 30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違反捐贈上限的捐贈不得列為列舉扣除額(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
還有哪些限制?
-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的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
-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捐贈總額依個人的規定辦理,並以一次為限,超過部分無效。
- 同一人以現金捐贈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者,應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為之(第 14 條第 3 項)。
- 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 1 萬元者,不得收受(第 14 條第 2 項)。
- 不得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第 14 條第 1 項)。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原文)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