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收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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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本屆收受期間
起算日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投票日前一日)
投票日民國 115 年 11 月 27 日
公告依據監察院 115/02/09「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
法條依據第 12 條第 4 款(任期屆滿前 4 個月)

這個日期是怎麼算出來的?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第 4 款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 4 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得收受政治獻金。本屆的確切日期以監察院公告為準:自 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起至 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 止。第 12 條第 3 項另定,若依前項算出的起始日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改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第 4 款組的起算日即因此提前。

有沒有例外?

有三種。第一,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的立法委員選舉,收受期間改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第二,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任期屆滿日與次屆投票日改以當屆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認定。 第三,若依前述算出的起始日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改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在起算日之前就收了會怎樣?

違反第 12 條收受政治獻金者,依第 27 條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並沒入之。 此外,收受政治獻金前必須先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未經許可就收受,依第 26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原文)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