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的政治獻金規則

本頁重點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自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止,可以收受政治獻金。個人對同一位擬參選人每年最多捐 新臺幣 100,000 元。

關鍵數字

收受起算日
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收受截止日
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
個人捐贈上限
100,000 元
全國職位數
6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收政治獻金?

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第 4 款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 4 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得收受政治獻金。本屆的確切日期依監察院公告為 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起至 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 止;投票日為 民國 115 年 11 月 27 日。

另有例外: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的立法委員選舉,收受期間改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此外,若依前述規定算出的起始日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也改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原文)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誰可以捐給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可以捐多少?

得捐贈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且不得屬於第 7 條第 1 項所列 11 款排除對象。 金額上限依捐贈者身分區分如下。

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的年度捐贈上限(第 18 條)
捐贈者對同一(組)擬參選人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個人100,000 元300,000 元
營利事業1,000,000 元2,000,000 元
人民團體500,000 元1,000,000 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者)100,000 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金錢捐贈上限為 新臺幣 100,000 元, 依第 18 條第 2 項第 6 款。這個上限與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的上限是分開計算的。

全國有多少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職位?

6 個。 本屆各行政區的應選名額須待中選會選舉公告發布後確定。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實際申報了多少?

依監察院公開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歷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共有 5 份申報紀錄, 收入中位數為 13 萬元,支出中位數為 7 萬元。沒有任何一份達到新臺幣 1,000 萬元的會計師查核簽證門檻。

申報份數
5
收入中位數
13 萬元
支出中位數
7 萬元
最高收入
24 萬元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的收入結構(歷年合計)個人捐贈收入21 萬元匿名捐贈收入2 萬元人民團體捐贈收入2 萬元營利事業捐贈收入5,000元其他收入377元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的收入結構(歷年合計)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的支出結構(歷年合計)人事費用支出8 萬元宣傳支出3 萬元集會支出2 萬元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2 萬元雜支支出1 萬元交通旅運支出1 萬元租用宣傳車輛支出6,500元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的支出結構(歷年合計)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的收支結構(歷年合計,依第 20 條科目)
科目金額占比
個人捐贈收入21 萬元81.2%
匿名捐贈收入2 萬元9.7%
人民團體捐贈收入2 萬元7.1%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5,000 元2.0%
其他收入377 元0.1%
收入合計25 萬元100%
人事費用支出8 萬元32.8%
宣傳支出3 萬元12.3%
集會支出2 萬元6.3%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2 萬元6.1%
雜支支出1 萬元5.9%
交通旅運支出1 萬元4.7%
租用宣傳車輛支出6,500 元2.6%
支出合計25 萬元100%

收入以「個人捐贈收入」為大宗,占 81.2%; 支出則以「人事費用支出」最高,占 32.8%。

統計涵蓋 2 場選舉(民國 107–111 年), 為所有申報人的合計,非單一候選人的數字。資料來源為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 依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第 4 項公開,抓取日 2026-08-30。 本站不呈現個別捐贈者資料,亦不作候選人之間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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