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什麼時候要申報?

本頁重點

申報期限

民國 116 年 2 月 26 日

擬參選人的申報義務
申報期限選舉投票日後 3 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
本屆具體日期民國 116 年 2 月 26 日
會計師查核簽證收受金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應於投票日後 70 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未達此金額者無此義務。
簽證期限(本屆)民國 116 年 2 月 4 日
法條依據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第 4 條);村里長等選舉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逾期不申報會怎樣?

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申報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仍不申報者,得按次處罰。

賸餘的政治獻金要申報嗎?

要。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第 23 條第 1 項四款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自申報之日起 4 年內仍未支用完畢者,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死亡怎麼辦?

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的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沒有登記為候選人怎麼辦?

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政治獻金於申報時繳庫。

申報後會公開嗎?

會。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第 21 條第 4 項)。 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與檔案格式,由受理申報機關另定辦法。

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原文)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檔案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