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政治獻金申報怎麼辦理?
本頁重點
- 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四種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申報。自申報之日起 4 年內未支用完畢者,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法條依據為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
- 監察院提供 1 份對應書表可下載。
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四種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申報。自申報之日起 4 年內未支用完畢者,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辦理步驟
- 剩的錢只能用在四件事:當選後與公務有關的費用、捐給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捐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留給下次選舉。落選又不想捐的,錢就只能放著。
- 每張支出憑證上要載明專戶名稱。這一步跟報稅有關:載明了就不能再拿去列舉扣除。
- 每年 3 月底前用賸餘會計報告書申報一次,直到錢用完為止。
- 從首次申報那天起算 4 年,沒花完的要繳庫。本屆申報期限 116 年 2 月底,往後推就是 120 年 2 月底,中間剛好經過一次地方選舉。
官方書表下載
以下為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提供的書表,連結指向監察院網站。
沒辦好會怎樣?
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獻金並得沒入。違反第 23 條第 4 項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依第 32 條按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賸餘獻金拿去捐款可以抵稅嗎?
不可以。供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使用者,支出憑證應載明專戶名稱,於申報所得稅時不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第 23 條第 3 項)。
捐給同一個機構有上限嗎?
有。對同一機構或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的金錢捐贈,並應經由原專戶匯款為之(第 23 條第 4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