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7 條:對政黨、政治團體之捐贈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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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同一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個人 30 萬元、營利事業 300 萬元、人民團體 200 萬元。
- 對不同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個人 60 萬元、營利事業 600 萬元、人民團體 400 萬元。
- 以遺囑捐贈者依個人的規定辦理,並以一次為限,超過部分無效。
第 17 條設兩層上限:對同一政黨的年度上限,以及對不同政黨的年度合計上限。兩者同時適用,取較嚴格者。
政治獻金法第 17 條(原文)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兩層上限
同一個對象一層,全部對象加總又一層。兩層同時卡著。
個人:對同一政黨一年 30 萬,對不同政黨加起來一年 60 萬。所以可以捐兩個政黨各 30 萬,但不能捐三個各 30 萬——第三筆就爆了合計上限。
營利事業是 300 萬對 600 萬,人民團體是 200 萬對 400 萬。
政黨捐給政治團體怎麼算?
第 2 項與第 4 項把政黨拉來適用人民團體的額度:對同一政治團體 200 萬,對不同政治團體合計 400 萬。
政黨捐給另一個政黨則是完全禁止的,那在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
遺囑捐贈
第 5 項規定,以遺囑捐贈的走個人的額度,而且以一次為限,超過的部分無效。
「無效」的意思是那筆錢在法律上不成立捐贈,不是罰款了事。遺產執行時要退回遺產。
超過的後果
捐贈方依第 29 條第 2 項按超過的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那筆捐贈也不能抵稅。收受方如果沒依第 15 條查證處理,另外依第 30 條被罰。
兩邊都有事,所以大額捐款前雙方最好先對一下這一年的累計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