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專戶開立與許可;收受後 15 日內存入;專戶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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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開立專戶並報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 收受金錢的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 15 日內存入專戶。
- 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收受政治獻金的前提是先開專戶並取得許可。未經許可就收受,依第 26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第一項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三個要件,順序不能顛倒
先開戶,再報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收錢。
這個順序是有代價的。有位擬參選人在起算日前一週就跑去銀行把戶頭開好,想說先準備著。結果支持者聽說戶頭開了,直接匯了兩萬進來。這一筆就構成第 26 條的犯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察院的開戶注意事項因此特別寫了一句:建議勿提早至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提早開戶本身不違法,但容易出事。
15 日的期限
收到現金以後有 15 天可以存進專戶。
這條的實務難處在小額捐款。廟口活動收到十幾筆一千、兩千元的現金,忙完選舉才想到要存,往往已經超過 15 天。逾期的罰則是 6 萬到 120 萬元罰鍰,那筆錢還可能被沒入。為了兩千塊賠上六萬,很不划算。
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固定每週跑一趟銀行,不要累積。
為什麼限一個專戶?
多開幾個戶頭,收支就無從勾稽,第 20 條的帳簿義務等於架空。
要換銀行、換帳號、換戶名,都要另外填專戶變更申請表,經監察院同意才生效。不是先換了再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