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戶變更與廢止怎麼辦理?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變更或廢止都要另行提出申請表。
- 法條依據為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第 3 項。
- 監察院提供 2 份對應書表可下載。
政治獻金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變更或廢止都要另行提出申請表。
辦理步驟
- 先確認要改什麼。換銀行、換帳號、戶名寫錯要更正,都要走這個程序。
- 到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下載對應的申請表。變更跟廢止是兩張不同的表,別拿錯。
- 寄回監察院,等同意才生效。不是先換了再報備——同意之前舊專戶還是唯一合法的收受帳戶。
官方書表下載
以下為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提供的書表,連結指向監察院網站。
沒辦好會怎樣?
未經同意擅自變更或廢止專戶,將使後續收受行為失其依據,可能構成第 26 條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
專戶會被機關主動廢止嗎?
會。政黨、政治團體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申報義務,經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罰三次者,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擬參選人專戶內的政治獻金已支用完畢或辦理繳庫者,受理申報機關也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
專戶被廢止後怎麼辦?
政黨、政治團體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繳交罰鍰,並將賸餘政治獻金繳庫;辦理完畢後,得重新依第 10 條第 1 項申請許可開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