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筆可疑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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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外國、大陸地區、港澳)的獻金不得返還,必須繳庫。
- 未依限繳庫且屬第 7 至 9 款者,依第 25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主動辦理繳庫者,得減輕處罰。
先停止動用該筆款項,查證捐贈人身分,再依第 15 條決定返還或繳庫。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不得返還,一律繳庫;其餘款次於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人。
第一步:停止動用
先把那筆錢晾著,別動用。已經進專戶的就放著。還沒進專戶的比較尷尬——15 天的存入期限還在跑,但查完可能要退,所以要儘快查完。
第二步:查證捐贈人身分
11 款逐款比對。最關鍵的是判斷有沒有落入第 7、8、9 款——境外那三款,因為後續處理方式跟其餘八款完全相反。判斷不了就直接發函問監察院,留下往來紀錄。
第三步:選擇正確路徑
境外三款只能繳庫。其餘八款先退給捐款人,人找不到或對方不收才繳庫。主動繳庫比被查到才處理有差:第 30 條第 7 項明文可以減輕。
第四步:留存紀錄
查證紀錄、退款或繳庫的憑證都留著,會計報告書裡有「返還捐贈支出」跟「繳庫支出」兩個科目,記在對應的那一項。原本開給對方的收據要收回作廢,收不回來就寫書面報監察院備查。
最常踩到的坑
- 把第 7 至 9 款的獻金退還給捐贈人。這不符合第 15 條,仍會被依第 30 條處罰。
- 等到被查核才處理。主動繳庫可減輕處罰,被動就沒有這個空間。
- 沒有查證紀錄。免責的前提是能證明已盡查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