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返還捐贈與繳庫怎麼辦理?

本頁重點

收受方查證後發現屬不得捐贈者,應於該次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人;但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者不得返還,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辦理步驟

  1. 收到錢就去查捐贈人。11 款逐款比對,向對應的機關查詢並留下紀錄。
  2. 如果是第 1 到 6、10、11 款,在申報截止日前把錢退回去。退不掉或對方不收,才繳庫。
  3. 如果是第 7 到 9 款的境外資金,不能退回去,只能繳庫。退回去看起來很負責,其實違法。
  4. 依第 15 條第 2 項的法定方式返還:已存入專戶的金錢,由專戶匯款或由專戶立帳金融機構開立票據返還;已存入尚未兌現的票據,得申請撤票後直接返還;尚未存入專戶的金錢與非金錢獻金,得直接返還。
  5. 返還或繳庫後,將已開立的收據收回作廢;不能收回者,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與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6. 把查證紀錄跟退款、繳庫的憑證留著。這疊東西是免責的依據,沒有它就只剩「我不知道」,那擋不住。

官方書表下載

以下為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提供的書表,連結指向監察院網站。

沒辦好會怎樣?

未依限繳庫且屬第 7 至 9 款者,依第 25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或未依限繳交辦理繳庫者,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4、5 款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獻金並得沒入。已依第 7 條第 4 項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已經花掉了怎麼辦?

仍應依第 15 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規定的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主動繳庫會減輕處罰嗎?

會。有未依限繳交政治獻金的情事,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將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者,得減輕處罰(第 30 條第 7 項)。

匿名獻金收太多也要繳庫嗎?

要。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的 30%,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第 15 條第 5 項)。

不想收的獻金可以退嗎?

可以。即使捐贈人符合資格,收受方如不願收受,也得於第 21 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依法定方式返還捐贈者(第 15 條第 1 項後段)。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