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監察院查核會怎樣?
本頁重點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範圍包括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法人或個人。
- 法條依據:第 22 條、第 31 條。
- 被查的不只是申報人。幫候選人印過文宣的印刷廠、租過辦事處的房東,自己沒捐錢也可能收到查詢函。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範圍包括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法人或個人。
補充說明
被查的不只是申報人。幫候選人印過文宣的印刷廠、租過辦事處的房東,自己沒捐錢也可能收到查詢函。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22 條(原文)
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拒絕查核的罰則」。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