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治獻金法最重會怎樣?
本頁重點
- 第 25 條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於收受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對象的獻金未依限繳庫,或以發行債券、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 法條依據:第 25 條。
- 已依第 7 條第 4 項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第 25 條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於收受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對象的獻金未依限繳庫,或以發行債券、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補充說明
已依第 7 條第 4 項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原文)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最重的刑責是什麼」。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