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31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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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 本條的處罰對象不限於申報人,也包含被查詢的第三人。
- 申報人本身規避查核者,另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處罰。
第 31 條處罰的是配合查核義務的違反,且對象不限於申報人——被監察院查詢的廠商、法人或個人拒絕配合,同樣受罰。
政治獻金法第 31 條(原文)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誰會被罰?
條文列的是「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跟第 22 條第 1 項的查詢對象一致。
也就是說,這條罰的是申報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家印刷廠幫某位候選人印過文宣,自己沒捐過任何政治獻金。監察院查那筆支出,發函請印刷廠說明。印刷廠覺得麻煩不理會——這就成立第 31 條,6 萬到 120 萬元罰鍰。
與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的關係
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罰的是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自己不配合。第 31 條罰的是這三者以外的人。
罰鍰額度一樣,適用對象不同。
三種行為態樣
規避、妨礙、拒絕。躲著不回、故意製造障礙、明講不配合,任一成立。
收到監察院的函,最省事的做法是照實回覆。文件找不到就說明找不到的原因,那不構成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