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22 條:受理機關查核權;憑證保管 5 年
本頁重點
- 受理申報機關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
- 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與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 5 年;發生訴訟時保管至裁判確定後 3 個月。
第 22 條給受理申報機關查核權,並課予相關人配合義務。憑證的保管期限為申報後 5 年,訴訟時延長至裁判確定後 3 個月。
政治獻金法第 22 條(原文)
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查核的範圍與對象
監察院可以要你檢送憑證、可以派人來查、可以請專業人員來查。
比較少人注意的是後半句:必要時還能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
意思是查核不只查申報人。印文宣的印刷廠、租辦事處的房東、承租宣傳車的車行,都可能接到監察院的函,要求說明那筆交易。這些人自己沒捐政治獻金,一樣有配合義務。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規避是消極躲,妨礙是積極擋,拒絕是明講不配合。三種擇一成立。
第三人違反的依第 31 條,6 萬到 120 萬元罰鍰。申報人自己違反的另外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
保管期限
憑證與證明文件在申報後保管 5 年。發生訴訟的,保管到裁判確定後 3 個月。
5 年這個數字不是隨便定的——第 33 條的裁處權時效正好也是 5 年。憑證留滿 5 年,監察院能罰的期間就過完了。
查核準則
第 3 項授權監察院訂查核準則。現行的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是民國 109 年 7 月 23 日修正的,會計報告書與受贈收據的格式都出自那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