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沒有登記參選怎麼辦?
本頁重點
- 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的政治獻金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法條依據:第 21 條、第 19 條。
- 對捐款人也有影響:對方最後沒去登記,那筆捐款不能抵稅。但如果是收了錢以後過世,捐款人還是可以扣。
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的政治獻金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補充說明
對捐款人也有影響:對方最後沒去登記,那筆捐款不能抵稅。但如果是收了錢以後過世,捐款人還是可以扣。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原文)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檔案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沒登記候選人要申報嗎」、「資格被撤銷怎麼辦」。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