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政治獻金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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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且總額不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
- 營利事業可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上限為所得額的 10%,且總額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第 3 項列了五種不得扣除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是未取得受贈收據。
第 19 條給政治獻金捐贈者稅上的優惠,但同時設了比例上限、金額上限與五種排除情形。三道關卡都要通過才能扣除。
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原文)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個人與營利事業的差別
個人是列舉扣除額,基準是綜合所得總額,比例 20%,天花板 20 萬元。
營利事業是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基準是所得額,比例 10%,天花板 50 萬元。
兩個上限同時卡,取低的那個。年收入 50 萬的人,20% 是 10 萬,就以 10 萬為限;年收入 500 萬的人,20% 是 100 萬,但天花板 20 萬,只能扣 20 萬。所以綜合所得總額到 100 萬以後,比例上限就不再有意義,全部由 20 萬那道限制接手。
五種不能扣的情形
第 3 項列了五款,任何一款成立就整筆不能扣。
第一款最常踩到:沒拿到收據。捐款當下沒要,事後補不了。
第二款是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7 條或第 18 條的捐贈。也就是說,捐給不能收的人、在期間外捐、用別人名義捐、超過上限捐,這些錢罰過之後還不能抵稅。
第三款是那筆錢後來被退還或繳庫了。
第四款是對方最後沒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資格被撤銷。但有個但書:如果是擬參選人收了錢以後過世,捐款人還是可以扣。
第五款針對小黨。政黨那年立委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都沒到 1%,捐給它的錢不能扣。該年度沒選舉的看上次,新成立的政黨看下次。
賸餘獻金的支出不能扣
第 23 條第 3 項另外規定:擬參選人拿賸餘政治獻金去做第 23 條第 1 項那四種用途,支出憑證要載明專戶名稱,報稅時不能列舉扣除。
意思是同一筆錢不能抵兩次稅——捐款人捐進來時扣過一次,候選人再捐出去時不能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