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申報期限與會計師查核簽證
本頁重點
- 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5 個月內申報,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金額門檻。
- 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 3 個月內申報;收受金額達 1,000 萬元者,應於投票日後 70 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第 21 條是申報的時程條款。政黨與政治團體按年度、擬參選人按選舉;會計師簽證的義務政黨一律有,擬參選人以 1,000 萬元為門檻。
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原文)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檔案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兩種時程
政黨、政治團體按年度:每年結束後 5 個月內申報,也就是隔年 5 月底前。而且一律要會計師查核簽證,沒有金額門檻,收 1 萬也要簽。
擬參選人按選舉:投票日後 3 個月內。本屆投票日是 115 年 11 月 28 日,申報期限落在 116 年 2 月 28 日。
1,000 萬元那條線
擬參選人只有收受金額達 1,000 萬元,才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且要在投票日後 70 日內完成——本屆是 116 年 2 月 6 日,比申報期限還早三週。
這條線對地方選舉幾乎沒有作用。歷來村里長擬參選人 610 份申報裡,最高的一份也才 87 萬元,沒有一份接近門檻。真正會踩到的是直轄市長、立委這個層級。
兩種特殊情形
擬參選人在收了政治獻金之後過世:法定繼承人要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賸餘的錢在申報時繳庫。
最後沒去登記,或登記後資格被撤銷:要立刻停止收受,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賸餘繳庫。這一條很多人不知道:沒選成不代表不用申報。
申報後會公開
第 4 項規定監察院要在受理申報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供人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第 5 項授權訂定查閱辦法。
現在的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就是依這一項建置的。
逾期的後果
不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故意不實申報,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 6 萬到 120 萬元罰鍰,可以限期命申報,屆期不申報還能按次罰。
政黨、政治團體被這樣罰滿三次,監察院要廢止它的專戶許可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