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的政治獻金規則

本頁重點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的收受期間為任期屆滿前 10 個月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第 12 條第 2 款)。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含此職位,確切日期須待該次選舉公告。

關鍵數字

收受起算日
待選舉公告
收受截止日
待選舉公告
個人捐贈上限
100,000 元
全國職位數
待公告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收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自任期屆滿前 10 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得收受政治獻金。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含此職位,確切起算日須待該次選舉的任期屆滿日與投票日確定。

另有例外: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的立法委員選舉,收受期間改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此外,若依前述規定算出的起始日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也改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原文)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誰可以捐給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可以捐多少?

得捐贈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且不得屬於第 7 條第 1 項所列 11 款排除對象。 金額上限依捐贈者身分區分如下。

對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的年度捐贈上限(第 18 條)
捐贈者對同一(組)擬參選人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個人100,000 元300,000 元
營利事業1,000,000 元2,000,000 元
人民團體500,000 元1,000,000 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者)2,000,000 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的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候選人,金錢捐贈上限為 新臺幣 2,000,000 元, 依第 18 條第 2 項第 2 款。這個上限與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的上限是分開計算的。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實際申報了多少?

依監察院公開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歷來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共有 887 份申報紀錄, 收入中位數為 344 萬元,支出中位數為 309 萬元。其中 170 份收受金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依第 21 條第 1 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申報份數
887
收入中位數
344 萬元
支出中位數
309 萬元
最高收入
7,735 萬元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的收入結構(歷年合計)個人捐贈收入25.7 億元營利事業捐贈收入15.7 億元政黨捐贈收入1.8 億元人民團體捐贈收入1.1 億元匿名捐贈收入6,007 萬元其他收入448 萬元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的收入結構(歷年合計)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的支出結構(歷年合計)宣傳支出24.1 億元人事費用支出6.0 億元集會支出5.0 億元雜支支出3.4 億元返還捐贈支出1.5 億元租用宣傳車輛支出1.1 億元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1.0 億元交通旅運支出6,028 萬元公共關係費用支出5,935 萬元繳庫支出913 萬元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的支出結構(歷年合計)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的收支結構(歷年合計,依第 20 條科目)
科目金額占比
個人捐贈收入257,378 萬元57.3%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157,029 萬元35.0%
政黨捐贈收入17,829 萬元4.0%
人民團體捐贈收入10,618 萬元2.4%
匿名捐贈收入6,007 萬元1.3%
其他收入448 萬元0.1%
收入合計448,946 萬元100%
宣傳支出240,712 萬元48.1%
人事費用支出59,814 萬元12.0%
集會支出50,246 萬元10.0%
雜支支出34,374 萬元6.9%
返還捐贈支出15,165 萬元3.0%
租用宣傳車輛支出10,969 萬元2.2%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10,346 萬元2.1%
交通旅運支出6,028 萬元1.2%
公共關係費用支出5,935 萬元1.2%
繳庫支出913 萬元0.2%
支出合計500,204 萬元100%

收入以「個人捐贈收入」為大宗,占 57.3%; 支出則以「宣傳支出」最高,占 48.1%。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的收入分布0–1 萬元11 份1 萬–5 萬元34 份5 萬–10 萬元24 份10 萬–50 萬元103 份50 萬–100 萬元31 份100 萬–500 萬元111 份500 萬–1,000 萬元90 份1,000 萬–5,000 萬元168 份5,000 萬元以上2 份
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擬參選人的收入分布。分組為對數級距,最高的一組以深色標示。

統計涵蓋 12 場選舉(民國 105–113 年), 為所有申報人的合計,非單一候選人的數字。資料來源為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 依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第 4 項公開,抓取日 2026-08-30。 本站不呈現個別捐贈者資料,亦不作候選人之間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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