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的政治獻金規則
本頁重點
- 縣(市)長擬參選人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為 民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起至 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 止。
- 個人對同一位縣(市)長擬參選人每年捐贈上限為 新臺幣 100,000 元,營利事業 新臺幣 1,000,000 元。
- 政黨對其所推薦的縣(市)長候選人,金錢捐贈上限為 新臺幣 3,000,000 元(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縣(市)長擬參選人自民國 115 年 4 月 24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止,可以收受政治獻金。個人對同一位擬參選人每年最多捐 新臺幣 100,000 元。
關鍵數字
- 收受起算日
- 民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 收受截止日
- 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
- 個人捐贈上限
- 100,000 元
- 全國職位數
- 16
縣(市)長擬參選人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收政治獻金?
民國 115 年 4 月 24 日。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第 3 款規定,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 8 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得收受政治獻金。本屆的確切日期依監察院公告為 民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起至 民國 115 年 11 月 26 日 止;投票日為 民國 115 年 11 月 27 日。
另有例外: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的立法委員選舉,收受期間改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此外,若依前述規定算出的起始日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也改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原文)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誰可以捐給縣(市)長擬參選人?可以捐多少?
得捐贈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且不得屬於第 7 條第 1 項所列 11 款排除對象。 金額上限依捐贈者身分區分如下。
| 捐贈者 |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 | 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
|---|---|---|
| 個人 | 100,000 元 | 300,000 元 |
| 營利事業 | 1,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人民團體 | 500,000 元 | 1,000,000 元 |
| 政黨(對其所推薦者) | 3,000,000 元 | — |
政黨對其所推薦的縣(市)長候選人,金錢捐贈上限為 新臺幣 3,000,000 元, 依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這個上限與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的上限是分開計算的。
全國有多少個縣(市)長職位?
16 個。 本屆各行政區的應選名額須待中選會選舉公告發布後確定。
縣(市)長擬參選人實際申報了多少?
依監察院公開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歷來縣(市)長擬參選人共有 114 份申報紀錄, 收入中位數為 622 萬元,支出中位數為 877 萬元。其中 40 份收受金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依第 21 條第 1 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 申報份數
- 114
- 收入中位數
- 622 萬元
- 支出中位數
- 877 萬元
- 最高收入
- 8,459 萬元
| 科目 | 金額 | 占比 |
|---|---|---|
| 個人捐贈收入 | 55,217 萬元 | 51.1% |
|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 45,032 萬元 | 41.7% |
| 政黨捐贈收入 | 5,253 萬元 | 4.9% |
| 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 1,765 萬元 | 1.6% |
| 匿名捐贈收入 | 710 萬元 | 0.7% |
| 其他收入 | 13 萬元 | 0.0% |
| 收入合計 | 107,986 萬元 | 100% |
| 宣傳支出 | 65,083 萬元 | 50.8% |
| 集會支出 | 20,386 萬元 | 15.9% |
| 人事費用支出 | 12,542 萬元 | 9.8% |
| 雜支支出 | 8,249 萬元 | 6.4% |
|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 6,269 萬元 | 4.9% |
| 返還捐贈支出 | 6,269 萬元 | 4.9% |
| 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 5,005 萬元 | 3.9% |
| 交通旅運支出 | 1,397 萬元 | 1.1% |
| 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 750 萬元 | 0.6% |
| 繳庫支出 | 188 萬元 | 0.1% |
| 支出合計 | 128,055 萬元 | 100% |
收入以「個人捐贈收入」為大宗,占 51.1%; 支出則以「宣傳支出」最高,占 50.8%。
統計涵蓋 3 場選舉(民國 103–111 年), 為所有申報人的合計,非單一候選人的數字。資料來源為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 依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第 4 項公開,抓取日 2026-08-30。 本站不呈現個別捐贈者資料,亦不作候選人之間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