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9 條: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的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 收受方也不得收受這類政治獻金。
- 捐贈方依第 29 條第 1 項處 2 倍以下罰鍰,收受方依第 27 條第 1 項處 2 倍罰鍰。
第 9 條禁止以政治獻金交換不當利益。捐贈方不得行求或期約,收受方也不得收受此類獻金,兩端都有責任。
政治獻金法第 9 條(原文)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行求」與「期約」是什麼意思?
行求是開口要,期約是雙方講好。兩者都在錢或好處實際交付之前,不需要真的拿到手才成立。
捐款時說一句「以後市場那塊地的案子要幫忙看看」,這就是期約。候選人沒答應也沒關係——第 1 項罰的是捐贈方;候選人若點頭收下,第 2 項連他一起罰。
兩端都罰
捐贈方違反第 1 項,依第 29 條第 1 項按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收受方違反第 2 項,依第 27 條第 1 項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
可能同時觸犯其他法律
如果對方是公務員,而且要的是職務上的行為,那已經超出政治獻金法的範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都可能適用,刑度比本法重得多。本法的行政罰不會讓你免除那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