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5 條:得收受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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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收受。
- 違反本條收受者,依第 27 條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違法收受的獻金並沒入。
- 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財共居家屬違反本條收受者,處 3 倍罰鍰。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只有三種: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助選員、競選辦事處、後援會或家屬都不是合法的收受主體,收了就違法。
政治獻金法第 5 條(原文)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誰不是合法的收受主體?
除了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以外的所有人。
這條看起來簡單,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是「請家人幫忙收」。里長候選人在外面跑,捐款人跑到他家把錢交給他太太。這一交就違法了,而且罰得比外人還重。第 27 條第 2 項特別把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跟同財共居家屬拉出來,罰鍰從 2 倍加到 3 倍。
後援會、競選辦事處、支持者組的社團,也都不是合法收受人。錢一定要進候選人本人的專戶。
收了會怎樣?
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而且違法收的錢直接沒入。錢已經花掉也不能推。不能沒入時追徵價額,等於照樣要吐出來。
擬參選人本人收就一定合法嗎?
不一定。第 5 條只解決「誰可以收」,還有兩關:第 10 條要求先經許可設立專戶,第 12 條要求在法定期間內。三關都過才是合法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