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4 條:受理申報機關為監察院;得委託地方選委會辦理村里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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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的機關為監察院。
-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擬參選人的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 第 4 款擬參選人包含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的機關為監察院。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村里長等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擬參選人的申報與專戶事項,委託費用由監察院支付。
政治獻金法第 4 條(原文)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村里長也是向監察院申報嗎?
原則上是。但第 4 條第 2 項留了一個口子:監察院可以把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這一組(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的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廢止,委託給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辦。
理由很現實。全國七千多個里,如果每一位候選人的專戶申請都寄到臺北,光是收件就吃掉整個處。
本屆實際上有沒有委託、委託給誰,以監察院公告為準。115 年的專戶設立申請表是寄到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號的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委託的費用誰出?
監察院。第 3 項寫明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不轉嫁給地方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