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3 條: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主管機關與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是兩個不同的機關,職掌不同。
- 第 7 條第 4 項要求的查證資料,由內政部與經濟部等各該機關分別建置。
政治獻金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法規面事項。申報的受理、查核與行政罰則由監察院負責,兩者不可混淆。
政治獻金法第 3 條(原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負責什麼?
法規面的事。政黨備案、政黨資訊的登錄都在這裡。第 7 條第 4 項要各機關建置查證資料,其中第 4、5、6、7、8、9、11 款(宗教團體、其他政黨、選舉權、外國、大陸、港澳、政黨投資事業的承包商)多由內政部提供。
那監察院負責什麼?
收件、查核、開罰。要申報找監察院,要查別人的申報資料找監察院,收到罰單也是監察院寄的。
這個分工實務上會造成困擾:擬參選人想確認自己能不能收某筆錢,法規解釋要問內政部,但真的收了以後被查、被罰是監察院。兩邊的窗口不同,事前諮詢時要問對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