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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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參選人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代理人、受雇人,以及政黨、政治團體的負責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均適用相同規定。
第 26 條處罰未經許可就收受政治獻金的行為。這是程序上的犯罪,不論收受的金額多寡、捐贈人是否合格,都成立。
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原文)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為什麼是刑責而不是罰鍰?
因為專戶許可是整套制度的入口。
沒有專戶就沒有金流紀錄,第 20 條的帳簿、第 21 條的申報、第 22 條的查核全部落空。立法者把它訂成刑事責任,是要讓人不敢從這裡繞過去。
構成要件很單純
未經許可設立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不問金額多寡、不問捐贈人合不合格、不問在不在收受期間內。
收一千塊也成立。
這也是監察院開戶注意事項會寫「建議勿提早至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的原因——戶頭開了,消息傳出去,支持者直接匯錢進來,許可還沒下來,罪就成立了。
處罰對象
擬參選人及其收受政治獻金的代理人、受雇人;政黨、政治團體的負責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
競選團隊的財務人員在範圍內。
併科罰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