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收支帳簿與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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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規定帳簿與會計報告書的記載內容。政黨版與擬參選人版的收支項目不同,兩者都須列出超過 3 萬元收支對象的詳細資料。

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政黨、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上年度結存。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七)返還捐贈支出。

(八)繳庫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宣傳支出。

(三)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四)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五)集會支出。

(六)交通旅運支出。

(七)雜支支出。

(八)返還捐贈支出。

(九)繳庫支出。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及主事務所地址。

帳簿:按日逐筆

「按日逐筆」四個字是重點。不能等到選完再一次補記。

每一筆要記時間、對象、對象的地址、用途、金額。非金錢的記價額。2,000 元以下的實物可以免記——廟口活動有人送了兩箱礦泉水,不必為此建檔。

實務上最麻煩的是零星現金。掃街時支持者塞了一千塊,當下要記下來給誰、住哪。很多人是選後翻收據回想,那時候地址早就問不到了。比較可行的做法是隨身帶一本收據簿,開收據的同時就把資料填齊。

政黨版:收入 5 項、支出 8 項

收入是個人捐贈、營利事業捐贈、人民團體捐贈、上年度結存、其他收入。

支出是人事、業務、公共關係、選務、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雜支、返還捐贈、繳庫。

擬參選人版:收入 4 項、支出 10 項

收入少一項「上年度結存」,因為選舉是一次性的;「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則合成一項。

支出多出來的六項全是競選實務:宣傳、租用宣傳車輛、租用競選辦事處、集會、交通旅運,加上公共關係費用。從這份清單就看得出立法者心中的選舉長什麼樣子。

「詳細資料」是什麼?

超過 3 萬元的收支對象要列詳細資料: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是名稱、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主事務所地址。

3 萬元這條線很低。租一個月的競選辦事處通常就過了,印一批文宣也會過。實際上多數支出都要具名。

未依規定的後果

沒設帳簿、沒做會計報告書、記載不實,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6 款處 6 萬到 120 萬元罰鍰。憑證沒保管好,同條第 9 款。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