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2 條:用詞定義: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人民團體、擬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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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獻金不限於金錢,無償提供的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都算。
- 黨費、會費或義工的服務不屬於政治獻金,不計入捐贈上限。
- 擬參選人指在第 12 條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的人員。
第 2 條定義五個用詞。其中最關鍵的是政治獻金不限於金錢,以及擬參選人包含「有意登記參選」者,不必等到正式登記。
政治獻金法第 2 條(原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政治獻金包含哪些東西?
不只是錢。
一位里長候選人跟朋友借了輛廂型車跑行程,車主沒收租金。那台車一個月的行情租金就是政治獻金。里辦公處旁邊的空店面,房東平常租三萬,選舉期間只收五千,差額兩萬五也是。印刷廠老闆把文宣的錢一筆勾銷,債務免除同樣算。
條文列了五種態樣: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其他經濟利益。共同點是「無償提供」,而且對象是從事競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人。
這些非金錢的部分要依申報時的時價折算,計入捐贈上限。個人對同一位擬參選人一年只有 10 萬元的額度,借一台車就可能吃掉大半。
哪些不算政治獻金?
黨費、會費、義工的服務。
排除在外的意思是:不計入上限、不必開政治獻金收據,但反過來也不能拿去抵稅。有人以為交了黨費可以列舉扣除,那是誤會。
至於義工,去幫忙站路口舉牌不算政治獻金。但如果是專業服務,例如會計師免費幫忙做帳、設計師免費做文宣,那已經超出「義工之服務」的範圍,實務上會被認為是不相當對價的給付。
什麼時候開始算「擬參選人」?
條文寫的是「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
「有意」兩個字很寬。還沒去登記、只是在里民大會上說了「我今年要出來選」,這時候就已經是擬參選人了。
但成為擬參選人不等於可以收錢。要收,還得先過第 12 條的期間、第 10 條的專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