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上限;政黨對所推薦候選人分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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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規範對擬參選人的捐贈上限。除了三種身分的兩層上限外,另設政黨對其所推薦候選人的六級上限,兩套分開計算。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原文)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三種身分的兩層上限

跟第 17 條同樣的結構,數字比較小。

個人對同一位擬參選人一年 10 萬,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30 萬。以村里長選舉來說,10 萬其實很少會用完——歷來村里長擬參選人的收入中位數只有 7 萬元,那是全部捐款人加起來的數字。

營利事業 100 萬對 200 萬,人民團體 50 萬對 100 萬。

第 4 項特別定義了兩個詞:「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指同一年度對參與該次選舉的個別擬參選人合計;「對不同擬參選人」指同一年度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合計。

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的六級

第 2 項是另一套,跟上面分開算,而且只限金錢捐贈、只限政黨對「其所推薦」的人。

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10 萬;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 30 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50 萬;立法委員 200 萬;直轄市長、縣市長 300 萬;總統副總統 2,500 萬。

級距拉這麼開,反映的是選區規模。一位村里長候選人跑幾千人,總統要跑兩千三百萬人。

遺囑捐贈

第 5 項跟第 17 條一樣:走個人額度,以一次為限,超過部分無效。

違反的後果

違反第 2 項(政黨超額捐給自己推薦的人)依第 29 條第 1 項;違反第 1、3 項依第 29 條第 2 項。都是按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