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黨可以捐多少給自己推薦的候選人?

本頁重點

依職位分六級:總統副總統 2,500 萬元、立法委員 200 萬元、直轄市長與縣市長 300 萬元、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 50 萬元、鄉鎮市長與山地原住民區長 30 萬元、鄉鎮市民代表與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 10 萬元。

補充說明

本項限於金錢捐贈,且限於政黨對「其所推薦」的候選人。與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的上限分開計算。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原文)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政黨補助候選人的上限」、「黨對候選人金錢捐贈上限」。答案相同。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