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可以捐多少給自己推薦的候選人?
本頁重點
- 依職位分六級:總統副總統 2,500 萬元、立法委員 200 萬元、直轄市長與縣市長 300 萬元、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 50 萬元、鄉鎮市長與山地原住民區長 30 萬元、鄉鎮市民代表與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 10 萬元。
- 法條依據:第 18 條。
- 本項限於金錢捐贈,且限於政黨對「其所推薦」的候選人。與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的上限分開計算。
依職位分六級:總統副總統 2,500 萬元、立法委員 200 萬元、直轄市長與縣市長 300 萬元、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 50 萬元、鄉鎮市長與山地原住民區長 30 萬元、鄉鎮市民代表與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 10 萬元。
補充說明
本項限於金錢捐贈,且限於政黨對「其所推薦」的候選人。與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的上限分開計算。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原文)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政黨補助候選人的上限」、「黨對候選人金錢捐贈上限」。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