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5 條:收受方查證義務與違規獻金之返還、繳庫
本頁重點
- 收受方應查證是否符合第 7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2 項及第 18 條第 1、2 項規定。
- 不符合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者不得返還,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收入總額的 30%,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庫。
第 15 條是收受方的查證與善後條款。查出違規後分兩條路:外國、大陸地區與港澳對象的獻金一律繳庫,其餘於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人。
政治獻金法第 15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不返還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得依收受時之時價折算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要查證哪些事?
不只是查捐贈人是誰。條文明列四組:第 7 條第 1 項的不得捐贈者、第 14 條的捐贈方式、第 17 條第 1、2 項與第 18 條第 1、2 項的金額上限。
也就是說,同一位捐款人一年內捐了三次、加起來超過 10 萬,收受方也有義務發現。
兩條善後路徑
分岔點在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這三款:不得返還,只能在申報截止日前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其餘的:在申報截止日前退還捐贈人;退不掉或對方不收,才繳庫。
還有一種常被忽略的情形:捐贈完全合法,但收受方不想收。第 1 項後段允許在申報截止日前退還,不必勉強收下。
返還要用什麼方式?
第 2 項規定了三種法定方式,不能隨便退。
錢已經進專戶:從專戶匯款,或請專戶銀行開票據。不能從口袋掏現金還人。
收到票據還沒兌現:可以向銀行申請撤票,把那張票直接還回去;已經兌現的,照第一種方式辦。
錢還沒進專戶,或收的是非金錢的東西:可以直接還。
收據怎麼處理?
第 4 項規定退款或繳庫後要把原本開的收據收回作廢。收不回來的(捐款人搬家、聯絡不上),要用書面寫明返還日期、金額、收不回來的原因,報監察院備查。
匿名獻金的 30% 總額限制
第 5 項: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收入總額的 30%,超過部分於申報時繳庫。這是總額限制,跟第 14 條的單筆 1 萬元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