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政治獻金有總額上限嗎?
本頁重點
- 有。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的 30%,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法條依據:第 15 條、第 14 條。
- 這是總額限制,與第 14 條「單筆超過 1 萬元的匿名捐贈不得為之」是兩個不同的限制,同時適用。
有。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的 30%,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補充說明
這是總額限制,與第 14 條「單筆超過 1 萬元的匿名捐贈不得為之」是兩個不同的限制,同時適用。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15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不返還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得依收受時之時價折算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匿名捐款可以收多少」、「匿名獻金比例限制」。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