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14 條:不得以他人名義捐贈;匿名逾 1 萬元禁止;逾 10 萬元現金應以支票或匯款

本頁重點

第 14 條管的是捐贈的「方式」:不得借用他人名義、匿名不得逾 1 萬元、現金逾 10 萬元須以支票或匯款。違反者處 2 倍以下罰鍰,且不得抵稅。

政治獻金法第 14 條(原文)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三個限制各自防什麼

不得以他人名義捐贈,防的是拆單規避上限。一家人五口每人捐 10 萬,實際上是同一筆 50 萬。

匿名逾 1 萬元禁止,防的是完全無從查證。連名字都沒有,第 7 條的 11 款無從比對。

現金逾 10 萬元須以支票或匯款,防的是金流斷點。一疊現金放進專戶,來源就查不回去了。

匿名還有另一個限制

第 14 條管的是單筆:一筆超過 1 萬元的匿名捐贈不得為之。

第 15 條第 5 項另外管總額: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收入總額的 30%,超過的部分要在申報時繳庫。

兩個限制併行。有位擬參選人總共收 20 萬,其中 8 萬是匿名的每筆 5,000 元。單筆都合法,但 8 萬佔了 40%,超過 30% 的部分要繳庫。

遺囑捐贈的例外

第 2 項但書明定,以遺囑捐贈的政治獻金不受「逾 10 萬元現金應以支票或匯款」的限制。

違反的後果

依第 29 條第 2 項按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另外,違反第 14 條的捐贈依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不能抵稅。罰款之外還有稅上的損失。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