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1 條:應開立收據;遺囑或匿名捐贈除外;收據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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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者除外。
- 依規定開立的收據免繳印花稅。
- 捐贈人未取得收據者,依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不得列舉扣除。
收受政治獻金原則上都要開立收據,只有遺囑捐贈與匿名捐贈兩種例外。未開立收據者處 6 萬至 120 萬元罰鍰,捐贈人也因此無法抵稅。
政治獻金法第 11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兩種免開收據的例外
以遺囑捐贈的,還有匿名捐贈的。
理由都很實際:遺囑捐贈時捐贈人已經不在,收據開給誰?匿名捐贈連名字都沒有,寫不出抬頭。
收據的雙重功能
對候選人來說,收據是帳簿記載的憑據,也是第 22 條要保管 5 年的收支憑證之一。
對捐款人來說,收據是抵稅的門票。沒有收據,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直接把扣除額擋掉,沒有例外、沒有補救。有人捐了十萬元,年底報稅才發現當初沒拿收據,那筆錢就是白捐了——法律上還是合法捐贈,稅上就是不能扣。
所以捐款當下一定要拿收據,而且要收好。
免繳印花稅
第 2 項明定依規定開立的收據免繳印花稅。這是為了不讓合規本身變成一筆成本。
沒開會怎樣?
6 萬到 120 萬元罰鍰,而且會被限期補正;屆期不補,可以按次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