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可以拿來做什麼?
本頁重點
- 用途以會計報告書所列支出項目為限,並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違法支用者,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處罰,違規使用的獻金並得沒入。
- 法條依據:第 23 條、第 30 條。
- 競選期間積欠的廣告費、宣傳車租金、辦事處租金,債權人都追得到專戶。追不到的是與選舉無關的私人債務。
用途以會計報告書所列支出項目為限,並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違法支用者,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處罰,違規使用的獻金並得沒入。
補充說明
競選期間積欠的廣告費、宣傳車租金、辦事處租金,債權人都追得到專戶。追不到的是與選舉無關的私人債務。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前項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日起四年內仍未支用完畢時,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供第一項各款規定使用者,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應載明專戶名稱,於申報所得稅時,不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使用者,對同一機構或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金錢捐贈,並應經由原專戶匯款為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獻金的用途限制」、「可以拿去投資嗎」。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