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獻金用途限制;賸餘四種用途;4 年內未用完應繳庫

本頁重點

第 23 條管的是「錢怎麼花」。用途以會計報告書的支出項目為限、不得營利,賸餘部分另有四種法定用途與 4 年的期限。

政治獻金法第 23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前項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日起四年內仍未支用完畢時,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供第一項各款規定使用者,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應載明專戶名稱,於申報所得稅時,不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使用者,對同一機構或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金錢捐贈,並應經由原專戶匯款為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用途的兩道限制

第一,只能花在會計報告書列的那些支出項目上。第二,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拿政治獻金去買股票、開店、借給別人生息,都踩到第二道。違法支用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處罰,那筆錢還可能被沒入。

賸餘的四種用途

選完帳上還有錢,只能用在四件事:支付當選後與公務有關的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第一款只有當選人用得到。第四款是留給下一次選舉。落選又不想捐的,錢就只能一直放著,直到 4 年期限到了繳庫。

4 年期限

從第 21 條第 1 項申報之日起算 4 年,沒花完的要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本屆擬參選人的申報期限是 116 年 2 月 28 日,往後推 4 年就是 120 年 2 月底。中間會經過一次地方選舉,所以想留著下次用的人,時間其實剛好夠。

捐出去有金額限制

第 4 項:用賸餘獻金捐給同一機構或團體,一年不能超過 200 萬元;超過 10 萬元的金錢捐贈要從原專戶匯出。

從原專戶匯出這一點很容易忘。先把錢轉到自己戶頭再捐出去,金流就斷了,違反第 4 項,依第 32 條處 2 倍以下罰鍰。

不能重複抵稅

第 3 項規定,用賸餘獻金支出的憑證要載明專戶名稱,報稅時不能列舉扣除。

同一筆錢捐款人已經扣過一次,候選人再捐出去不能再扣一次。

非金錢獻金怎麼折算

第 5 項:金錢以外的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依申報時的時價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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