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未存入專戶、未開立收據、未依期申報等十款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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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本條所列十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 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 第 1、4、7、10 款的違規獻金得沒入之;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第 30 條是全法涵蓋面最廣的罰則,十款涵蓋從未存入專戶到違法支用的各種義務違反,罰鍰 6 萬至 120 萬元且得按次處罰。
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開立收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但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政治獻金。
六、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製作或登載會計報告書。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八、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九、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保管收支憑證、證明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用政治獻金。
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十款所定之情事者,其違反規定之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政黨、政治團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三次者,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之。
政黨、政治團體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經受理申報機關廢止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繳交罰鍰,並將賸餘之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之政黨、政治團體,經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得重新依第十條第一項申請許可開立專戶。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經許可後,收受之政治獻金已支用完畢或辦理繳庫,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之。
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未依限繳交政治獻金之情事,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將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者,得減輕處罰。
十款在管什麼?
這是本法涵蓋面最廣的一條,把整個流程的義務違反都收進來。
錢的處理:第 1 款沒把獻金存進專戶、第 4 款沒依限繳庫、第 5 款沒依法定方式返還、第 7 款賸餘沒繳庫、第 10 款違法支用。
紀錄的處理:第 2 款沒開收據、第 6 款沒設帳簿或沒做會計報告書、第 9 款沒保管憑證。
對機關的義務:第 3 款不申報或不實申報、第 8 款拒絕查核。
沒入
第 2 項規定第 1、4、7、10 款這四種情形,違規的錢得沒入,不能沒入時追徵價額。
這四款有個共同點:錢流向不明或用錯地方。其餘六款是程序瑕疵,罰鍰就夠了。
專戶許可的廢止
政黨、政治團體不申報,被依第 1 項第 3 款罰滿三次,監察院要廢止它的專戶許可並公告。
廢止之後要立刻停收,一個月內申報、繳罰鍰、把賸餘繳庫。辦完這些才能重新申請開戶。
擬參選人這邊是另一種情況:專戶裡的錢花完了或繳庫了,監察院也會廢止許可並公告,那是正常結案不是處罰。
主動繳庫可減輕
第 7 項:有第 1 項第 4 款未依限繳交的情事,在監察院查核之前主動繳庫的,得減輕處罰。
發現收錯錢的時候,早一天處理跟等被查到,結果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