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帳簿要記到多細?
本頁重點
- 應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收支的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的價額等明細。新臺幣 2,000 元以下的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 法條依據:第 20 條。
- 掃街時最好隨身帶收據簿,開收據的同時把捐款人資料填齊。事後補開往往問不到地址。
應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收支的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的價額等明細。新臺幣 2,000 元以下的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補充說明
掃街時最好隨身帶收據簿,開收據的同時把捐款人資料填齊。事後補開往往問不到地址。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政黨、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上年度結存。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七)返還捐贈支出。
(八)繳庫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宣傳支出。
(三)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四)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五)集會支出。
(六)交通旅運支出。
(七)雜支支出。
(八)返還捐贈支出。
(九)繳庫支出。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及主事務所地址。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帳簿要記哪些欄位」。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