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黨一年最多可以捐多少給其所推薦的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

本頁重點

對同一(組)候選人,每年上限

3,000,000 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的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的年度捐贈上限
對同一(組)候選人3,000,000 元
對不同對象合計法無合計規定
法條依據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這個上限怎麼算?

以年度為單位計算,不是以單筆計算。政黨對其所推薦的同一(組)候選人,金錢捐贈一年不得超過 3,000,000 元。

超過上限會怎樣?

依第 29 條,違反捐贈上限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收受方若未依第 15 條查證並處理違規獻金,另依第 30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違反捐贈上限的捐贈不得列為列舉扣除額(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

還有哪些限制?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原文)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