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違法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處 2 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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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是第 23 條第 4 項的罰則。擬參選人以賸餘政治獻金捐贈超過每年 200 萬元,或大額捐贈未經原專戶匯款,即按違規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第 32 條(原文)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被規範的是哪一種捐贈?

不是選舉期間收的錢,是選完剩下的錢再捐出去。

第 23 條第 1 項允許擬參選人把賸餘政治獻金留作四種用途,其中第 2 款捐給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第 3 款捐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是對外捐贈。第 4 項對這兩款設限,第 32 條是罰則。

兩項限制

對同一機構或團體一年不能超過 200 萬元。

超過 10 萬元的金錢捐贈要從原專戶匯出。

第二項最容易漏。有人選完把專戶的錢轉到自己帳戶再捐給廟宇,金額沒超過 200 萬,但金流從私人帳戶出去,一樣違反第 4 項。

記得不能抵稅

第 23 條第 3 項:用賸餘獻金支出的憑證要載明專戶名稱,報稅時不能列舉扣除。

罰鍰是一回事,稅上不能扣是另一回事。

接下來會問什麼